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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民终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荣与庞卫兵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7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荣。委托代理人代伯亮,系河南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卫兵,又名庞峰军。委托代理人尚会庆,系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李荣因与被上诉人庞卫兵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退还李荣。审判长  王有奎审判员  李翠莲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