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汴民终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荣与庞卫兵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7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荣。委托代理人代伯亮,系河南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卫兵,又名庞峰军。委托代理人尚会庆,系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李荣因与被上诉人庞卫兵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退还李荣。审判长 王有奎审判员 李翠莲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