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严允与王明生,贺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允,贺华丽,王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797号原告严允,男,汉族,1964年7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委托代理人王爽,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华丽,女,汉族,1970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王明生,男,汉族,1969年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允与被告贺华丽、王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允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允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380元,减半收取7190元,由原告严允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罗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