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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朋涛与陕西精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738号原告张朋涛,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陕西精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笑笑,女,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朋涛与被告陕西精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朋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朋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健人民陪审员  李新翔人民陪审员  苏 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晓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