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额垦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牛皋勇与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皋勇,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垦民初字第398号原告牛皋勇,男,汉族,1968年10月27日出生,个体,住塔城市。被告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定代表人丁乐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登现,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皋勇诉被告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牛皋勇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皋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皋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免交)。审判员 樊向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钱文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