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皇民一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毕雨时诉被告沈阳盛京富丽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雨时,沈阳盛京富丽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1161号原告:毕雨时。被告:沈阳盛京富丽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玉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毕雨时诉被告沈阳盛京富丽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雨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刘青山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春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