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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邹明与黄岐显、傅玲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明,黄岐显,傅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邹明。被执行人黄岐显。被执行人傅玲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明与被执行人黄岐显、傅玲玲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执字第7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