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根明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XX,宋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651号申请执行人雷XX,男,194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东杨乡冯家村*组,农民。被执行人宋根明,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东杨乡冯家村*组,农民雷XX申请执行宋根明赡养纠纷一案,(2011)蒲民初字第008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雷XX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所确认的执行标的为案款960元及小麦700斤,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及小麦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1)蒲民初字第0088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2015年6月30日前的赡养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代审判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兴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