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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天津港保税区天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天兴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鼎(天津)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港保税区天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天兴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华鼎(天津)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588号原告:天津港保税区天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宝。原告:天津港保税区天兴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明芝。被告:华鼎(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原告天津港保税区天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天兴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鼎(天津)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港保税区天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天兴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鼎(天津)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在蔚代理审判员  胡英杰人民陪审员  丰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韩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