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乔雪香与山西关铝集团有限公司永济职工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乔雪香,女,194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山西关铝集团有限公司永济职工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昌奇。委托代理人耿晓亮,山西关铝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乔雪香诉被告山西关铝集团有限公司永济职工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乔雪香于2015年8月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雪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乔雪香承担。审 判 长 谢焕玲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人民陪审员 王宝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