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赵景元孟祥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景元,孟祥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644号原告赵景元,男,汉族。被告孟祥刚,男,汉族。原告赵景元诉被告孟祥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景元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景元撤回起诉。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赵景元负担。审判员 刘振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世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