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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赵景元孟祥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景元,孟祥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644号原告赵景元,男,汉族。被告孟祥刚,男,汉族。原告赵景元诉被告孟祥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景元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景元撤回起诉。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赵景元负担。审判员  刘振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世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