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陈宝军与淄博环齐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军,淄博环齐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陈宝军。被告淄博环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西首。被告淄博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南段鸿泰嘉园小区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军诉被告淄博环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淄博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陈宝军负担。审 判 长 李功成审 判 员 张 聘人民陪审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