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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牌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丽明与被告杨绍宏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明,杨绍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牌初字第00296号原告:杨丽明,女,1962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杨绍宏,男,1967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明诉被告杨绍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绍宏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明撤回对被告杨绍宏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唐晓彤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人民陪审员  唐雪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德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