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牌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丽明与被告杨绍宏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明,杨绍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牌初字第00296号原告:杨丽明,女,1962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杨绍宏,男,1967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明诉被告杨绍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绍宏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明撤回对被告杨绍宏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唐晓彤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人民陪审员 唐雪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德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