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贺八法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与张洪涛、吴俊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张洪涛,吴俊画,梁兴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贺八法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所住地:贺州市建设中路31号。负责人:时锦华,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洪涛,被执行人:吴俊画,被执行人:梁兴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洪涛、吴俊画、梁兴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的(2013)贺八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洪涛、吴俊画、梁兴密去向不详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贺八法执字第54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白素明审判员 梁国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谢照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