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刑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XX故意伤害罪刑期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刑执字第282号罪犯XX,现在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月16日作出(2007)揭中法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6日将罪犯XX交付执行。2010年10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粤高法刑执字第198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XX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1月31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梅中法刑执字第37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2028年4月27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宜昌监狱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鄂宜监减字第20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于2015年7月24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5日内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宜昌监狱提出,罪犯XX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罪犯XX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XX2013年1月31日获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后,在最近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5次折算表扬奖励(广东省梅州监狱),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3次记功奖励。认定的依据有:罪犯累计分考核奖励审批表(5份)、湖北省监狱管理局鄂监发通(2013)122号《���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湖北省宜昌监狱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同监所服刑人员证明(3份)、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罪犯评审鉴定表(2份)、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减刑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对湖北省宜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检察意见表。本院认为,罪犯XX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即刑期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2026年1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邓丽华审判员黄正钢代理审判员张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胡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