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商辖初字第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江阴南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意美德机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南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意美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辖初字第0142号原告江阴南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杨路588号。法定代表人戚建平,南方公司董事长。被告无锡意美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美德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配套区万寿路11号。法定代表人陈腾飞,意美德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原告南方公司与被告意美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意美德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龚丹杰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南方公司诉称,2013年10月4日,南方公司与意美德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由意美德公司为南方公司生产630T、830T全自动长棒热剪炉,因意美德公司生产的热剪炉存在质量缺陷,南方公司遂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将630T热剪炉退还意美德公司,830T热剪炉修复至使用状态。意美德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本案管辖约定不明,应移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4日,南方公司(甲方)与意美德公司(乙方)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由意美德公司为南方公司生产长棒热剪炉,合同约定争议在甲方所在地法院仲裁。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争议在甲方所在地法院仲裁,该约定有效,双方当事人都有在江阴市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意思表示,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意美德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无锡意美德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无锡意美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丹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