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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2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929号原告周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外出打工无法应诉,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财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顾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