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2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929号原告周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外出打工无法应诉,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财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顾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