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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执字第004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刘卷如、陈松绪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卷如,陈松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执字第00490-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39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8634812-X。法定代表人吴康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卷如,男,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松绪,男,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奉法民初字第011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卷如、陈松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卷如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两某某账户予以冻结,只收不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邱安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