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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民初一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志与颜武曲、徐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颜武曲,徐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初一字第1419号原告刘志。被告颜武曲。被告徐晖。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诉被告颜武曲、徐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志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志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瑾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金雪涔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