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执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柳晓艳与刘祖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晓艳,刘祖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1075号申请执行人柳晓艳,居民。被执行人刘祖峰,居民。申请执行人刘晓艳与被执行人刘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沛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告刘祖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柳晓艳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刘祖峰负担。刘祖峰未按民事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刘晓艳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刘祖峰的银行存款,无银行存款,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土地及房产信息,无土地及房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祖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刘祖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至今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沛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 毅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王长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巨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