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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翟咸苏与赵艺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咸苏,赵艺园,任泽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29号原告翟咸苏,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孟光敏,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防,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被告赵艺园,女,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任泽敏,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咸苏与被告赵艺园、任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咸苏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艺园、任泽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翟咸苏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咸苏撤回对被告赵艺园、任泽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翟咸苏负担。审判员  杨洪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