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翟咸苏与赵艺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咸苏,赵艺园,任泽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29号原告翟咸苏,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孟光敏,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防,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被告赵艺园,女,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任泽敏,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咸苏与被告赵艺园、任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咸苏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艺园、任泽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翟咸苏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咸苏撤回对被告赵艺园、任泽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翟咸苏负担。审判员 杨洪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