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柯直、柯溪,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谢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