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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一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152号原告周某某,男,藏族,系青海省祁连县居民。被告索某某,女,藏族,系青海省祁连县居民。委托代理人星树佐,青海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以需重新考虑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玉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莲萍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