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海和诚纺织品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棉麻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和诚纺织品有限公司,郑州市棉麻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842号原告上海和诚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5521号410座。法定代表人佘培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亚成、戴震,浙江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棉麻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和诚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棉麻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和诚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和诚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和诚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47元,减半收取11973.5元,由原告上海和诚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忠贤人民陪审员 刘新英人民陪审员 路艳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晓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