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彭邦清与曾国清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邦清,曾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1424号申请执行人彭邦清。被执行人曾国清。申请执行人彭邦清与被执行人曾国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除我院扣划的被执行人银行账上款项人民币12711.90元以外,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14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XX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代理审判员 叶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罗彩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