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黄衍章与傅仰哲、洪小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081-1号原告黄衍章,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刘清洁、吴玉梅,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仰哲,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洪小宝,女,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50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告洪小宝名下房产[证号: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201422427号]的冻结。审判员曾海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杜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