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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临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辛守信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辛守信,褚永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55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生业,理事长。被执行人山东临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临朐县山旺路10号。法定代表人辛守信,董事长。被执行人辛守信。被执行人褚永水。临朐县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临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在临朐县山旺路241号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临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临朐县山旺路241号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临朐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土地证号:临国用(2011)第9**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建伟审 判 员  王金科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巨荣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