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何建芳与邓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何建芳,男,汉族被执行人邓万平,男,汉族何建芳与邓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西民二初第1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邓万平给付何建芳借款本息165万元。邓万平于2015年1月24日向何建芳给付70万元,剩余95万元,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8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万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81600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0816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员 俞瑞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袁新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