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方大勇与张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大勇,张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018号原告方大勇,个体工商户。被告张剑,出生年月不详,(耀华宾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大勇诉被告张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大勇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大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7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方大勇负担。审判员 张 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冯泽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