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577号原告杨某甲,务农。被告黄某,务农。委托代理人陶树朋,临沂河东元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某甲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被告黄某及委托代理人陶树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2008年年底我们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9月10日生女孩杨某乙,2012年11月23日生男孩杨某丙。由于我们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致使我失去了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的信心。为此,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黄某离婚,婚生男孩由我抚养,女孩由被告抚养,扶养费各自承担,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黄某辩称,孩子还没有户口,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告杨某甲与被告黄某相识,2009年开始共同生活,2010年9月10日生女孩杨某乙,2012年11月23日生男孩杨某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结婚手续。双方婚前、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琐事发生吵闹,影响了夫妻感情。以上事实,主要依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和庭审查证加以认��,并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与被告黄某系自主婚姻,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吵闹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只要双方珍惜相互之间的感情,相互谅解,相互体贴,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某甲与被告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棣人民陪审员 ���朱爱红人民陪审员 伊 永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许 浩 存 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