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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刑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保祥诈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保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执字第361号罪犯张保祥(别名张五)。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魏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张保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九万六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追缴违法所得二千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九万八千元(刑期自2010年2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邯市刑执字第83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保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5)冀邯狱减字第369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张保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意(2015)366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张保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可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保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表扬三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的奖励。另查明,2015年4月7日,魏县人民法院追缴违法所得九万八千元,2015年3月6日该犯缴纳罚金十二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证言、缴纳罚金和违法所得票据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张保祥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罪犯张保祥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保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九万八千元(均已缴纳)不变。刑期自2010年2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小力审判员  霍鸣飞审判员  申保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雪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