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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文宋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谭小霞与孙红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小霞,孙红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宋商初字第93号原告谭小霞,居民。被告孙红木,农民。委托代理人宋协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小霞与被告孙红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小霞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小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力人民陪审员 于 明人民陪审员 邱洪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