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文宋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谭小霞与孙红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小霞,孙红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宋商初字第93号原告谭小霞,居民。被告孙红木,农民。委托代理人宋协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小霞与被告孙红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小霞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小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力人民陪审员 于 明人民陪审员 邱洪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