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执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梁达彩与龚大键、苏达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达彩,龚大键,苏达荣,陈庆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240-1号申请执行人梁达彩。委托代理人梁俊精,广西横原律师××律师。被执行人龚大键。被执行人苏达荣。被执行人陈庆村。申请执行人梁达彩与被执行人龚大键、苏达荣、陈庆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市民四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达彩于2015年7月29日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龚大键、苏达荣、陈庆村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扣被执行人龚大键、苏达荣、陈庆村所有的存款90521.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三、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喜杰审 判 员 廖思养代理审判员 盘利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陆文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