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汀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曾炜青诉李玉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曾炜青,男,1971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委托代理人:赖荣昌,长汀县大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玉轮,男,1975年4月18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刘连秀,女,1975年1月13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炜青诉被告李玉轮、刘连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炜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曾炜青负担。审判员梁长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严一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