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2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曹松明与冯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松明,冯云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595号原告曹松明。委托代理人于树江,平度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云刚,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天津路100号98号楼2单元504户。原告曹松明与被告冯云刚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被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松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松明负担。审判员 侯京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苗振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