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城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康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485号原告康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林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雷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