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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商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溧阳市晓宇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日升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溧阳市晓宇机械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日升机械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商初字第00495号原告溧阳市晓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区勤业路6号。法定代表人黄晓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国华,溧阳市戴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港市日升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振兴南路。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溧阳市晓宇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日升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日升机械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溧阳市晓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日升机械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小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