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执字第4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肖顺文与四川利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顺文,四川利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476-1号申请执行人:肖顺文,男,汉族,住什邡市皂角光明路。被执行人:四川利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方亭雍城东路。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利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7417.29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 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曾令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