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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7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市凯嘉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内坑东村盛丰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凯嘉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内坑东村盛丰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7154-1号原告晋江市凯嘉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苏义阳。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内坑东村盛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林良捷。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凯嘉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内坑东村盛丰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凯嘉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46元,减半收取3423元,由原告晋江市凯嘉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东来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人民陪审员  吕寒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汀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