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初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欣欣与冯长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欣,冯长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2006号原告李欣欣。被告冯长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欣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欣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欣欣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凌 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