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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欣欣与冯长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欣,冯长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2006号原告李欣欣。被告冯长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欣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欣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欣欣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凌 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