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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执异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夏晏、孙进与夏桂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晏,孙进,夏桂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异字第00028号异议人夏晏,居民。委托代理人夏昊,居民。申请执行人孙进,居民。被执行人夏桂和,居民。申请执行人孙进与被执行人夏桂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向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建设环保服务中心送达了(2013)都潘民初字第0577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夏桂和名下位于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大孙居委会新长巷4号的房产进行了查封。2015年7月3日,异议人夏晏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被执行人夏桂和已将其上述财产赠予给异议人,请求本院解除查封。经审查,孙进与夏桂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2013)都潘民初字第0577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一、被告夏桂和欠原告孙进人民币37万元,于2014年1月15日前归还5万元,于2014年12月20日前归还10万元,于2015年12月20日是归还10万元,余款12万元于2016年10月31日前还清。二、如被告夏桂和有一期未能按约还款,则原告孙进有权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全部债权余额。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被告夏桂和负担。该调解书生效后,夏桂和未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4月10日,孙进依据生效的(2013)都潘民初字第05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另查明,夏桂和与蔡爱萍于2013年11月11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坐落于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大孙居委会新长巷4号的东侧楼房三间二层,面积200㎡及厨房30㎡房产自愿赠予给夏晏。协议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本案中,被执行人夏桂和在与蔡爱萍离婚时将其房产赠予给异议人,但未过户至异议人名下,被执行人夏桂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夏桂和名下的房产,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异议人夏晏的执行异议涉及到对执行标的物本身实体权利的争议,对实体权利的争议,应当通过诉讼予以确认。故异议人夏晏向本院提出要求解除对该房屋查封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夏晏提出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郑爱华审判员  耿晔照审判员  蒋宝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