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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林智峰与陈永财、肖秀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智峰,陈永财,肖秀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939号原告林智峰。被告陈永财。被告肖秀美。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智峰与被告陈永财、肖秀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智峰以其欲与被告陈永财、肖秀美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智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林智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超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庄曙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