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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商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润旺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宿松恒达电气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润旺木业有限公司,宿松恒达电气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商初字第125-2号原告南京润旺木业有限公司,组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村原铸造厂。法定代表人李长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芮必华,该公司法务。被告宿松恒达电气配件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标,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玉同,江苏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润旺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宿松恒达电气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京润旺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润旺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润旺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18元,减半收取12209元,由原告南京润旺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葛鹤洲人民陪审员  林 宇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程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