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民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与关燕、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关燕,王飞,刘新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金初字第000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西段五号。法定代表人杨怀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双良,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关燕,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王飞,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刘新红,女,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与被告关燕、王飞、刘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关燕、王飞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撤回对被告关燕、王飞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爱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薛铁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