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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初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某甲诉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泾民初字第00883号原告杨某甲,男,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生,汉族,居民,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惠某某,泾阳县司法局泾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乙,男,汉族,干部,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任某某,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甲诉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5日其母与父亲协议离婚,约定原告随母亲生活,被告承担抚育费每月1500元。但离婚后,被告未按协议履行。现原告上高中二年级,花费较大,原告母亲无力承担。现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3年9月至2015年5月抚养费31500元、学费4500元;2、判令被告每月付给原告抚养费1500元直至原告独立生活止。被告辩称: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已经超出被告的收入水平,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庭审中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离婚证一份,证明原告父母已经离婚;2、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离婚后的抚养费承担;3、杨某乙的工资卡,证明该卡于2013年10月29日已经挂失;4、杨某甲账户的查询明细,证明离婚后被告一直未给付抚养费,仅支付1000元抚养费。被告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据2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当时的工资只有九百多;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当时迫于无奈,没有生活来源才挂失的;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提供工资收入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现在的工资收入。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5日原告母亲刘某某与被告杨某乙在泾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婚生子杨某甲随母亲刘某某生活,并由其抚养教育,男方每月承担抚养、教育费1500元,直至孩子大学毕业。男方的工资卡作为原告的生活保障由女方保管,男方不得索取、冻结、挂失及转让。鉴于男方工资为956元,未能达到1500元标准,男方应每月15号前给杨某甲的账户打入500元。杨某甲的高中、大学学费、书本费及学校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结婚时的费用由男方全部承担,杨某甲如小病(感冒、发烧)所产生的费用由女方承担,如果遇大的疾病(如需住院治疗)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要提前通知女方须女方同意后)男方可随时探视孩子。办理离婚登记后,被告杨某乙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2013年10月29日被告将工资卡挂失。2015年5月2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同年6月11日被告向原告账户汇款1000元。本院认为:抚养子女是每个父母应尽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结合被告庭审中关于收入水平的陈述,并结合其实际情况、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负担能力、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被告应自2013年10月29日起变更为每月需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杨某乙每月给付杨某甲抚养费1000元(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杨某甲独立生活止);二、由杨某乙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杨某甲学费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予以免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瑞生代理审判员  朱晓强代理审判员  安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密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