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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新辉与丁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982号原告张新辉,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委托代理人夏雷,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慧玲,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毅,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辉诉被告丁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新辉不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包宇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