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平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邵文龙与张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文龙,张福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平民初字第440号原告邵文龙,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所鑫,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福山,男,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文龙与被告张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文龙撤回对被告张福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姜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