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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营口天龙铝塑有限公司与唐山方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天龙铝塑有限公司,唐山方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558号原告:营口天龙铝塑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昆仑大街。法定代表人:班耀君,董事长。被告:唐山方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煤医道46号。法定代表人:陈建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天龙铝塑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方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营口天龙铝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营口天龙铝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口天龙铝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654元,由原告营口天龙铝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 怡代理审判员 王 骞人民陪审员 董武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梦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