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马芝芳与江学龙、管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芝芳,江学龙,管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428号原告:马芝芳,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江学龙,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管义凤,女,1964年6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芝芳诉被告江学龙、管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芝芳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学龙、管义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芝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帅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