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547���原告李××,男。被告刘××,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陈新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常雷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