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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547���原告李××,男。被告刘××,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陈新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常雷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