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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一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焦作市阳光房地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李友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527号原告焦作市阳光房地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阳光大厦C座三楼。法定代表人李光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海旺,男,1968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该单位法制室主任。被告李友忠,男,1961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阳光房地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友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阳光房地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阳光房地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阳光房地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96元,减半收取为348元,由原告焦作市阳光房地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文慧 更多数据: